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持有人变更事宜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的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批准,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根据重组方案,中石化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为成立一家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所需的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原油炼化和炼化产品营销、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等有关资产和业务(含其部分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石化将下属全资的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注入股份公司。中石化重组完成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所持本公司的4,438.26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6.33%,转由股份公司持有。股份公司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仍为国有法人股。 二、本次变更股份持有人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的批准。 三、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变,第一大股东变化如下: (一)变更前第一大股东情况: 持股人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4,438.2626.33% (二)变更后第一大股东情况 持股人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438.2626.33% 五、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无变动。 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 3、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2月28日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持有的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4,438.26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转由本公司持有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批准,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重组方案,中石化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为成立一家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所需的与石油化工勘探和生产、原油炼化和炼化产品营销、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等有关的资产和业务(含其部分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本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石化将其下属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持有的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注入本公司。因此,中石化重组完成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所持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4,438.26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26.33%,将转由本公司持有,本公司将成为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仍为国有法人股,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份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的批准。 三、本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主要从事石油化工勘探、生产及矿产品的营销;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生产、营销;石油化工管道运营等业务。 四、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五、本公司承诺在一年内不出让所持有的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且在一年内不收购该公司上市流通的股份。 六、本公司目前并无改组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意图。 七、本次信息公告前6个月内,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法人没有买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八、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 3、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2月28日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局持有的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4,438.26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转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局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全资拥有的国有企业,中石化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批准,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为成立一家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所需的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原油炼化和炼化产品营销、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等有关的资产和业务(含其部分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石化将本局持有的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注入股份公司。因此,中石化重组完成后、本局持有的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4,438.26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26.33%,转由股份公司持有,仍为国有法人股,本局将不再持有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本次变更股份持有人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的批准。 三、本次变更持有人所涉股份无质押和法律争议问题。 四、本次股份划转前六个月,本局高管人员并无买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行为。 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 3、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 200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