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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地矿: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5月)2020-05-20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5 月 19 日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程
序,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
和《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 1/3。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一般情况下
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股东、监事会可按《公司章程》规
定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六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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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主要
工作职责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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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
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
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公司
有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
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
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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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本年度季报、半年度报告的前 2 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会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5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可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监事会会议,董事
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送达方式可以为当面递交、书面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定期会议应提前 10 天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最少提前 3
天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召开时,董事会秘书处必须在原定
会议日期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会议召开 2 日前与董事会秘书处确
认是否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书
面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 1 日前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履行授权委托
登记手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由董事会秘书处随同会议记录一

                                     4
起保管存档。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
议题应事先提交监事会,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可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并随同会议通知发送全体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
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
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对每项
提案认真审议,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
                                    5
位监事的意见,监事会作出决议时,监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全体监事应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项议
案积极发表个人意见,慎重表决(同意、反对、弃权)。
    第三十六条     凡议案与某位监事有利害关联关系的,有关联的监事应该回避
审议,并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均有发
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时,应该认真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
予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
权,即每一位监事对每项议案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监事的表决类型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类
型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的,视为弃权。投反对票和弃权
票的监事必须申明理由,并由会议秘书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
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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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及
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监事会决议公告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员
等均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因泄密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承
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对监事会作出实
质性决议的事项,应由监事会负责执行;对提出建议或意见的事项,由监事会监
督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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