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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机床: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9-1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否决议案为议案 5:《关

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函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1 日(星期

一)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0 日 15:00—2019

年 1 月 21 日 15:00。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彪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36 名,代表股份 258,657,64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3.7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 435 名,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3.6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公司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249,764 股,反对 3,602,339 股,弃权

1,805,54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7.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22,577,984 股,反对 3,602,339 股,弃权 1,805,5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68%。

    2、《关于公司以控股子公司资产抵押向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135,964 股,反对 3,661,439 股,弃权

1,860,24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7.8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22,464,184 股,反对 3,661,439 股,弃权 1,860,2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27%。

    3、《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055,764 股,反对 3,572,539 股,弃权
2,029,34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7.83%。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22,383,984 股,反对 3,572,539 股,弃权 2,029,3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98%。

    4、《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950,064 股,反对 3,678,239 股,弃权

2,029,34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7.7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22,278,284 股,反对 3,678,239 股,弃权 2,029,3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60%。

    5、《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17,100 股,反对 13,868,268 股,弃权 400,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49.01%。

    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

表决。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3,717,100 股,反对 13,868,268 股,弃权 400,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49.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金春梅律师进行

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

《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 2019 年 1 月 3 日、1 月 11 日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 8 届董事

会第 22、23 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