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9-03-25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编号:2019-3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暨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沈
阳机床”)的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沈机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沈阳盛京资产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资产”)转让所持沈阳机
床40,0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23%)。本次
股份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没有触发盛京资产的
要约收购义务。
3、本次股份转让对沈阳机床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
产状况均无重大影响。
4、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5、本次股权转让尚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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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最终执行。本次股权转让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
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
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沈机集团的
通知,沈机集团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沈机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40,0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23%)转让给
盛京资产。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沈机集团持有公司190,671,780
股 股 份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4.91% , 盛 京 资 产 持 有 公 司
4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3%,
本次股份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
间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变更。
股东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持股(股) 持股比例(%) 持股(股) 持股比例(%)
沈阳机床(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230,671,780 30.13% 190,671,780 24.9091%
沈阳盛京资产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 - - 40,000,000 5.2255%
合计 230,671,780 30.13% 230,671,780 30.13%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
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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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请关注将刊载于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交易双方情况简介
(一)转让方情况
名称: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锡友
注册资本:159152 万元
主营业务:金属切削机床,数控系统及机械设备制造;
国内一般商业贸易,技术贸易;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经济
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
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8
号
(二)受让方情况
名称: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延辉
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国有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
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905号13层(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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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12)单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沈机集团与盛京资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和交易方案
2.1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为沈机集团持有的沈阳机床
40,000,000股(占总股数的5.23%)股份;标的股份为无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
2.2本次交易的方案为:本次股份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转让方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以现金方
式向转让方给付对价。
3、标的股份转让
3.1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
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
让标的股份并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关股东责任。
3.2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除在本协
议明确披露外,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附带任何权利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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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4.1 双方确认并同意,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依据《上市
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确定,不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
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沈阳机床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
4.2 双方确认,沈阳机床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7.85 元/股;截止 2017
年底,沈阳机床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 1.13 元。按照本
协议第 4.1 条定价依据,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确定为 7.85
元/股,本次交易股份数量为 40,000,000 股,交易价款总额
为人民币 314,000,000 元。
5、交易价款的支付
5.1本次交易中,受让方因受让标的股份而应支付给转
让方的交易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5.2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
定账户汇入人民币贰亿元作为本次交易的保证金,本协议生
效后该笔保证金自动转为股份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应于
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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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如未满足本协议所列生效条件致使本协议自始未
生效的,转让方须在生效条件未达成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受让方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贰亿元保证金。为保障受让方保证
金安全,转让方以其持有的沈机(上海)智能系统研发设计
有限公司全部 18.8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12,987,011 元)
为受让方提供质押担保,转让方承诺于本协议签署后 7 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6、标的股份的交割
6.1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
内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程序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递交过户申请,自办理完毕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自交割日起,转
让方即被视为已经履行向受让方交付标的股份的义务。
6.2自交割日起,盛京资产享有作为沈机股份股东的全
部股东权利,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7、本协议的生效
7.1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
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或备案之日
为生效日: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公司印章;
(2)本次交易经转让方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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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有权政府机构
的审批/备案/同意(如需)。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
间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更。本次交易对沈阳机床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
况均无重大影响。
五、特殊事项
沈机集团于 2017 年 11 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铁西支行签订《股份收益权转让协议》将持有公司 29.39%
股份(股数:22500 万股)的收益权转让给建行铁西支行,
具体内容详见 2017-116 号公告。
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经建设银行同意,沈机集团与建
设银行、盛京资产三方协商,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签署
相应协议,通过股份收益权转移,确保不影响建设银行权益。
建设银行最终仍持有上市公司 29.39%股份(股数:22500 万
股)的收益权。
六、其他
1、沈机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受让股份的行为符合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
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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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份转让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
股份的相关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
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
变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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