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9-47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星期 一)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9 日 15:00—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彪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 13 名,代表股份 232,175,6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 12 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96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二〇一八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1,78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0,00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52%。 2、《二〇一八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1,78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0,00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52%。 3、《二〇一八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1,78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0,00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52%。 4、《二〇一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1,78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0,00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52%。 5、《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1,78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0,00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52%。 6、《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二〇一九年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1,78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0,00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52%。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二〇一 九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1,78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0,00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52%。 8、《关于授权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1,78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0,00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52%。 9、《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1,78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0,000 股,反对 65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52%。 10、《关于向盛京银行申请贷款转期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27,780 股,反对 647,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856,000 股,反对 647,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金春梅律师进行 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 《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 2019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 8 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 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