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沈机:重整计划(草案)2019-11-1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草 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 3

前    言 ................................................................... 7

摘    要 ................................................................... 9

正    文 .................................................................. 12

     一、沈机股份基本情况 .................................................. 12

       (一)设立及沿革 .................................................... 12

       (二)股本结构 ...................................................... 13

       (三)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 13

       (四)资产情况 ...................................................... 14

       (五)负债情况 ...................................................... 14

       (六)偿债能力分析 .................................................. 1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6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1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16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 16

       (四)战略投资人情况 ................................................ 17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 17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 18

       (二)职工债权 ...................................................... 18

       (三)税款债权 ...................................................... 19

       (四)普通债权 ...................................................... 19

     四、债权清偿方案 ...................................................... 19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 19

       (二)职工债权 ...................................................... 20

       (三)税款债权 ...................................................... 20

       (四)普通债权 ...................................................... 20

       (五)暂未确认债权的处理 ............................................ 22

                                        1
  (六)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 22

五、经营方案 .......................................................... 22

  (一)总体发展思路 .................................................. 22

  (二)具体发展举措 .................................................. 23

  (三)公司治理结构 .................................................. 23

  (四)剥离处置部分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 24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 24

  (一)分组表决 ...................................................... 24

  (二)申请批准 ...................................................... 25

  (三)批准的效力 .................................................... 25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 25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 25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 25

  (二)执行和监督期限 ................................................ 25

  (三)执行的措施 .................................................... 26

  (四)协助执行 ...................................................... 28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 29

  (六)执行完毕的效力 ................................................ 29

  (七)不能执行的后果 ................................................ 30

八、其他 .............................................................. 30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 30

  (二)重整计划的修正 ................................................ 30

  (三)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 .................................... 30

  (四)未尽事宜 ...................................................... 31

  附件 1: ............................................................ 32

  附件 2: ............................................................. 33

  附件 3: ............................................................ 34

  附件 4: ............................................................. 35

  附件 5: ............................................................. 36

  附件 6: ............................................................. 37
                                   2
                              释       义

“沈阳中院”或“法院”   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           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沈机股份”或“公司”   指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院受理日”           指   2019 年 8 月 16 日

“沈机集团”             指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机床”             指   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公司

“银丰铸造”             指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

“优尼斯装备”           指   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普瑞玛”               指   沈阳普瑞玛激光切割机有限公司

“布卡特委博”           指   沈阳布卡特委博机床有限公司

“数控机床”             指   沈阳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金利数控”             指   沈阳金利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市国资委”         指   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   沈阳中院(2019)辽 01 破 18-1 号《决定书》
                              指定的沈机股份管理人

                                   3
“债权人”               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沈机股
                              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               指   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沈
                              机股份的出资人


“投资人”或“通用技术集 指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团”

“投资款”               指   投资人以出资方式和借款方式提供的全部款
                              项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对沈机股份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沈机股份的特定
                              财产

“职工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
                              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社保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欠缴的《破
                              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重整计划不得减免该项费用,
                              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的表决

“税款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沈机股份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债权人对沈机股份享有的无特定财产担保的
                              债权


                                   4
“金融普通债权”         指   因银行贷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
                              民间借贷、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为第三方
                              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等形成的普通债权

“非金融普通债权”       指   除金融普通债权以外的其他普通债权

“审查完毕的债权”       指   经管理人初步确认并拟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根据《债务明细表专项鉴证报告》,在 2019
                              年 8 月 16 日前形成的、但未在重整期间依法
                              申报的债权

“重整费用”             指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案件诉讼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
                              费用等

“共益债务”             指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了全体债权
                              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
                              的债务

“清偿”                 指   向债权人分配现金、股票等偿债资源的行为

“留债”                 指   在原债务主体保留债权债务关系,延长还款
                              期限的安排

“审计机构”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机构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34864 号
                              《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债务明细鉴证报告》” 指   审计机构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35314 号
                              《债务明细鉴证报告》

                                 5
“《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             指   根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在持续经营假设
                              下的财产价值

“清算价值”             指   根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在破产清算假设
                              下的财产价值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
                              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
                              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
                              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
                              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
                              定,在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
                              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
                              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
                              明外,均为人民币

“日”                   指   自然日




                                 6
                           前       言

    机床被称为“工业母机”,关系到国家装备制造水平。沈阳机床
是我国“一五”期间 156 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目前是我国最大的机
床制造企业,由于受历史原因及内外部因素影响,沈阳机床结构“大
而全”效率低下,债务和人员负担沉重,生产经营消耗大、成本高,
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推动振
兴制造业,积极帮助沈阳机床改革脱困和步入健康发展轨道,2017 年
11 月 23 日,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中
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现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沈
阳机床厂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1222 号)。

    沈机股份作为沈阳机床的核心企业,在辽宁省、沈阳市两级政府
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综合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未从根
本上解决负债率高、财务费用高的问题。同时,受市场和政策变化影
响,综合改革方案中部分措施未能完成。沈机股份面临运营资金匮乏、
在手订单无法按期交付、债务违约风险加剧的重大风险。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沈阳中院根据债权人
沈阳美庭线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依法裁定受
理沈机股份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
任管理人。为了避免沈机股份因停产而面临重大损失,沈阳中院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批准沈机股份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
事务。

    沈阳中院对沈机股份重整高度重视,每个环节均严格把关和监督,
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开展,切实保障各
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沈阳机床金融机构债委会对沈机股份的重整给予
了大力支持和全面监督。

    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沈机股份破产清算,沈机股份在管理人的
                                7
指导下并在沈阳中院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
职责:一方面沈机股份原经营管理层接受管理人委托继续做好经营工
作,保障经营继续运转,确保职工稳定;另一方面全力配合管理人做
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沈机股份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重整计划。




                              8
                           摘       要

    沈机股份资产类型多样,负债金额巨大,债务结构复杂。为便于
各方理解本重整计划,在此就重整计划核心要点和实施效果说明如下:

    一、本重整计划的核心要点

    根据本重整计划,沈机股份将引入通用技术集团作为战略投资人。
沈机股份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一)引入有实力的投资人

    通过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通用技术集团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报
名。根据与通用技术集团签署的协议,通用技术集团将投入 18 亿元
资金用于整体重整沈机股份,其中 7 亿元由沈机股份作为重整银丰铸
造和优尼斯装备的投资款,剩余资金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补充流动资金。重整完成后,通用技术集团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
源优势,帮助沈机股份提升盈利能力,保障广大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发展方案

    沈机股份集中剥离与未来业务规划方向存在偏离的资产,加速不
匹配资产的出清,为公司业务转型奠定坚实的良好基础。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通过公开处置的方式进行资产剥离,变现所得的资金将按照本
重整计划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三)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沈机股份重整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以沈机股份现有总股本
7.65 亿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 股的比例转增合计约 9.19 亿
股。上述转增股份不向原股东分配,由战略投资人受让约 5.05 亿股;
剩余约 4.14 亿股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用于清偿债权。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在优先受偿范围内留债

                                9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物的清算价值范围内全部留债,清算价值
部分不能覆盖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
案获得清偿。

    (五)普通债权区分金融、非金融债权制定差异化清偿方案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50 万元(含本数)以下
的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50 万元以上部分区分金融普通债权
和非金融普通债权予以清偿。对于金融普通债权,按 5%的比例留债清
偿,剩余部分每 100 元债权将分得 2.91 股沈机股份的股票,在按 9
元/股价格计算的情况下,金融普通债权人的综合清偿率约 30%;对于
非金融普通债权,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获得清偿:(1)按 15%的清偿
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获得一次性现金清偿;(2)按 30%的清偿
比例在三年内分期清偿。按照上述方式清偿后,未获清偿的普通债权,
沈机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92 条
的规定,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偿。

    二、重整顺利实施的效果

    本次重整如能顺利实施:

    (一)战略投资人、金融普通债权人和其他投资者共同持有沈机
股份全部股权

    沈机股份的法人主体继续存续,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
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出资成为第一大股东,
持股比例预计为 29.99%,金融普通债权人对沈机股份的持股比例约为
25%。

    (二)重整前产生的巨额负债获得妥善安排

    重整计划实施完毕后,沈机股份的巨额债务获得清偿,资产负债
率预计低于 40%,有效化解地区金融风险,实现各方共赢。
                             10
    (三)资产业务结构获得优化重组

    重整计划批准后,与公司未来业务规划方向存在偏离的资产在本
次重整中予以处置,生产经营格局得到优化,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显
著增强。


    综上,债权人和出资人将共同分担沈机股份重生的成本,重整完
成后,沈机股份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彻底发生变化,债务负担显著降低,
净资产规模、收入及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改善。本重整计划下,上市
公司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加上沈
机股份资产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变化,经营状况将得到改善,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逐步增强。因此,全体投资者所持有的沈机股份股票的
实际价值将得以提升,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
保护。




                             11
                            正        文

   一、沈机股份基本情况

   (一)设立及沿革

    1、公司成立

    沈机股份是 1992 年 6 月 22 日,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沈机改发
[1992]31 号)批准,由沈阳第一机床厂、中捷友谊厂和辽宁精密仪器
厂三家发起,采用定向募集方式于 1993 年 5 月 20 日设立,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6,182.35 万元。

    2、历次股本演变

    1996 年 7 月,根据公司一届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 证监发审字[1996]111 号)核准,公司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 5,400
万股 A 股股票,股本增至 21,582.3518 万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21,582.3518 万元。

    1997 年 11 月,根据公司 199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 1996
年末总股本 215,823,5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并转增 1 股的比例,送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8,057.0573 万
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057.0573 万元。

    1998 年 5 月,根据公司 199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
监上字[1998]14 号)核准,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34,091.9303
万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91.9303 万元。

    2006 年 3 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12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国资经营[2006]21 号)批准,
公司实施了“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股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
支付的 3.3 股对价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实施完成后,非
流通股股东共向流通股股东安排 4,467.3024 万股股票对价。

       2007 年 4 月,根据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 2006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总额 34,091.9303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按每
10 股转增 5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同时按每 10 派送 1 股的
比例向全体股东派送红股,送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54,547.0884 万
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547.0884 万元。

       2013 年 4 月,根据公司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12]47 号)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43 号)核准,公司完成了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22,000 万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增至 76,547.0884 万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547.09 万
元。

       (二)股本结构

       截止法院受理日,沈机股份的股本总数为 76,547.09 万股,第一
大股东为沈机集团,持股比例为 24.91%,实际控制人为沈阳市国资
委。

       (三)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比例       比例

 1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     沈阳      100%        /

 2         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沈阳      100%        /

                                   13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比例       比例

 3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      100%        /

 4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东莞      100%        /

 5        沈阳机床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      80%        20%

 6       沈阳奥立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     69.6%        /

 7          沈阳至刚主轴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      100%        /

 8       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      51%         /

 9        希斯机床(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      70%         /

 10       沈阳普瑞玛激光切割机有限公司      沈阳      100%        /

 11         沈阳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      100%        /

 12        沈阳布卡特委博机床有限公司       沈阳      50%         /

 13       沈阳金利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      50%        50%


       (四)资产情况

       1.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资
产清查审计值总额为 76.60 亿元。具体数据以《审计报告》为准。
       2.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情况,以 2019 年 8 月 16 日为评估基准日,沈机股份资
产评估市场价值总额为 67.92 亿元,清算价值为 24.66 亿元。具体数
据以《评估报告》为准。

       (五)负债情况

       1.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沈
机股份负债总额为 157.73 亿元,已经资不抵债。
                                   14
    2.申报情况

    截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共有 1329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申报债权总金额 177.33 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10.64 亿
元;税款债权为 1.79 亿元;普通债权为 164.90 亿元。

    3.审查情况

    截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
为 153.9 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10.64 亿元,税款债权为
0.48 亿元;普通债权为 142.78 亿元(含税务部门申报的工会经费和
滞纳金)。
    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全部债权中,除上述已确认的税款债权和普通
债权部分外,剩余部分中:0.18 亿元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已经作为
职工债权进行了公示;1.43 亿元为社保债权,即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
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此外,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但由于诉讼未决、债权人申报较
晚等原因导致债权暂时无法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9.64 亿元,均为
普通债权。
    以上债权最终以沈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
    4.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公示的职工债权共计 1.97 亿元,包括欠付职工
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除此之外,管理人调查以及税务部门申报的根
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合计
1.56 亿元。

                              15
    5.未申报债权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债务明细表鉴证报告》,尚有约 7.04 亿元
普通债权未向管理人申报。

   (六)偿债能力分析

    为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沈机股份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模拟破产清算状
态下,假定就沈机股份全部资产能够按清算价值实际变现,则其资产
变现款在扣除担保财产价值,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
权和税款债权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则普通债权所能
获得的清偿比例为 0%(具体数据以《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为准)。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沈机股份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财务状况陷入困境。为挽救沈机股
份,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做出努力,共同
承担公司实现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中拟对沈机股份的出资人
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即 11 月 6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至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
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以沈机股份现有总股本 7.65 亿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

                              16
股的比例转增合计约 9.19 亿股,总股本扩大至 16.84 亿股。上述转
增股份中,由战略投资人受让约 5.05 亿股,占转增后沈机股份总股
本的 29.99%;剩余约 4.14 亿股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用于清偿债权。

    战略投资人和债权人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证券登记部门实际
划转为准。
   (四)战略投资人情况

    2019 年 8 月 23 日,管理人发布《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
资者招募公告》,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2019 年 8 月 30 日,通用技
术集团向管理人递交《投资意向书》,明确表示有意参与重整投资。
通用技术集团本次拟投入合计 18 亿元资金用于整体重整沈机股份,
其中 12 亿元为出资款,6 亿元为 1 年期股东信用借款,借款年固定
利率为 4.35%。上述资金中,沈机股份将分别向银丰铸造、优尼斯装
备投资 3.5 亿元,作为银丰铸造和优尼斯装备的重整资金,剩余部分
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权和生产经营。
    通用技术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注册资本 75
亿元,国务院持有通用技术集团 100%股权,是通用技术集团的大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通用技术集团处于完全市场化、充分竞争领域,核心
主业包括先进制造与技术服务咨询、医药健康、贸易与工程承包。拥
有门类齐全、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队伍,与国际国内众多
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有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各板块主力子公司
大多具有 60 多年的历史,资质齐全,品牌信誉卓著,在我国相关行
业或细分领域发挥着重要骨干作用,长期以来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
重要贡献。目前,通用技术集团拥有 21 家境内二级经营机构;拥有
3 家上市公司(中国医药 600056.SH、中国汽研 601965.SH、环球医疗
02666.HK);拥有境外机构 66 家。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7
    根据《破产法》对债权分类的规定,结合债权人向沈机股份申报
债权的实际情况,沈机股份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
款债权、普通债权四类。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对应的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若担保财产的清算价
值不足以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该笔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
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清算价
值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担保债权人享
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按优先受偿范围确定表决权;
超过优先受偿范围的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确定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 3 家,确认债权金额共计 10.64 亿元,在担
 保财产清算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债权共计 5.70 亿元;超过担保财
 产清算价值范围而需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式进行清偿的金额为 4.41
 亿元,该部分依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单位:亿元
                                                         按普通债权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优先受偿金额
                                                           清偿部分

 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         4.4            3.87         0(注)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1.06            0.46            0.60
 阳支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5.18            1.37            3.81
 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合计                 10.64            5.70            4.41

    注: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向沈机集团提供本金为 4.2 亿元的贷款,沈

机股份提供抵押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沈机股份作为担保人,以担保物

的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二)职工债权
                                  18
    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已公示的职工债权共计 1.97 亿
元。除此之外,管理人调查以及税务部门申报的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合计 1.56 亿元。以上
两项债权合计 3.52 亿元。

    (三)税款债权

    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的税款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税款债权共
计 0.48 亿元。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包括向管理人申报的普通债权,担保债权因优先受偿不
足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以及未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截
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普通债权总额为 170 亿元,其中:经管理人
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 142.78 亿元、无法就担保财产价值优先获偿而
依法转入的普通债权 4.41 亿元、暂未确认的普通债权 15.78 亿元;
未申报的普通债权 7.04 亿元。
    普通债权具体包括两类,其中金融普通债权金额共计 150 亿元;
非金融普通债权金额共计 20 亿元。

   四、债权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清算价值范围内全额留债
清偿。具体如下:
    1. 留债期限:7 年;
    2. 留债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 20%且不高于法院裁定批
       准本重整计划后最近一期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下浮 20%确定(取两者较低者);
    3. 还款方式:每半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度 6 月 20 日和 12 月
                               19
      20 日,次日为付息还款日;
    4. 清偿方式:前 3 年只付息不还本,从第 4 年开始,按照等额
      本息方式清偿,本金跟随付息安排一年清偿两次;本重整计划
      项下,2020 年视为第一年,之后完整的公历年度为第二年,
      以此类推;
    5. 担保方式:留债期间保留原有财产担保关系。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及社保债权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一次性以现金方
式清偿。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清偿。

   (四)普通债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将引入投资人通
过多种方式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具体安排为每家债权人优先在
50 万元(含本数)范围内获得一次性现金清偿,超出 50 万元的部分,
区分金融普通债权和非金融普通债权,按照以下方式分别清偿:
    1.针对金融普通债权

    金融普通债权在 50 万元以上的部分通过留债、以股抵债方式予
以清偿:
    (1)留债清偿。以 5%的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留债清偿:
    A.留债期限:7 年;
    B.留债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 20%且不高于法院裁定批
准本重整计划后最近一期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 20%
确定(取两者较低者);
    C.还款方式:每半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度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20
日,次日为付息还款日;
    D.清偿方式:前 3 年只付息不还本,从第 4 年开始,按照等额本
息方式清偿,本金跟随付息安排一年清偿两次;本重整计划项下,2020
年视为第一年,之后完整的公历年度为第二年,以此类推。
    (2)股票清偿。对于未获留债的金融普通债权,由沈机股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中的约 4.14 亿股股票进行清偿,每 100 元普通债
权预计可分得约 2.91 股沈机股份的股票。重整后,沈机股份金融普
通债权人在沈机股份的持股比例约为 25%。
    考虑到重整后公司基本面发生变化,在按照每股 9 元价格实施股
票清偿的情况下,股票清偿部分清偿比例约为 26%,金融普通债权的
综合清偿比例合计约为 30%。按照上述方式清偿后,未获清偿的金融
普通债权,沈机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 92 条的规定,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偿。
    每家债权人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证券登记部门实际划转为准,
对于零碎股按照“进 1 法”处理,即不足 1 股按照 1 股调整,所需的
额外股票由战略投资人提供。
    2.针对非金融普通债权

    非金融普通债权在 50 万元以上的部分,债权人可以且仅可以选
择以下一种方式获得清偿:
    (1)按 15%的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获得一次性现金
清偿,其余部分豁免。
    (2)按 30%的清偿比例在三年内分期清偿,其余部分豁免。即
2020 年支付 5%,2021 年支付 10%,2022 年支付 15%,每年最后一个
月 20 日为付款日。
    非金融普通债权分期清偿期间不计息。非金融普通债权人应当自
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向管理人书面明确
拟选择的清偿方式,到期仍未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确认文件的,视为按
                              21
照第一种方式获得清偿。

   (五)暂未确认债权的处理

    已依法申报但在沈机股份重整程序中尚未得到管理人初步审查
确认的债权,在经沈阳中院裁定确认后,根据沈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
权金额和性质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六)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未申报债权在沈机股份重整计划执行
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沈机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债权人所
主张的债权必须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同时,
为保障沈机股份及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未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
的非金融普通债权第一种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自重整计划执行期满 3 年内,仍未补充申报或提出债权受偿请求
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沈机股份不再负责清偿。

   五、经营方案

    本次重整中,通用技术集团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重整。通
用技术集团下属拥有大连机床、齐齐哈尔二机床等大型机床生产研发
制造单位,是我国国防、军工、航空、航天、船舶、汽车、能源等国
家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供应商,为国家基础工业建设和国防建设作
出重要贡献。

   (一)总体发展思路

    以现有机床产品、技术、渠道、品牌为基础,积极协同通用技术
集团的产业资源,有效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平台,做实做强智能控制
机床、做强做优铸造业务,积极拓展并深化工业互联网的应用领域和
市场,塑造生态型的产品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通过坚持不
懈的长期努力,将沈机股份打造成为具有自主核心技术和竞争力的一
                              22
流工业互联网服务龙头企业。

   (二)具体发展举措

    1.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深化企业改革,推进
经营机制市场化转型和授权经营改革,构建既有战略管控能力又有市
场经营灵活性、适应机床行业特点的扁平化、高效化的组织体系和人
力资源体系,打造富有活力、协同发展的创新体系和产业链,最大程
度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和发展动力。
    2.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客
户至上、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通过加强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考核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员工积极性,强化全员质量意识;通过提高
产品质量、强化售前技术支持、提高订单交货和产品验收效率、加强
售后服务、洞察客户需求并迅速反应等措施,强化全员服务意识,推
动企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的转型。
    3.强化精细化管理理念,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重整后,沈机
股份将以专业化为前提、系统化为保证、信息化为手段,将管理责任
具体化、明确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强化精细化管理理念,
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使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
运行。
    4.加强企业党的领导。落实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责任,为做强做优机床产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三)公司治理结构

    1.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沈机股份将
设立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具体构成、议事规则及相关事项将在
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2.过渡期管理。通用技术集团将在重整计划批准后 15 日内,派
驻沈机股份过渡期管理专项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工作,沈机股份拟作出
                             23
有关资金管理及使用、人员及内部机构调整、重大资产处置(本《重
整计划》规定的拟处置资产除外)、重大业务事项等重大决策的,需
征得该专项工作组的书面同意。

   (四)剥离处置部分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以本次重整为契机,集中剥离与未来业务规划方向存在偏离的资
产,加速不匹配资产的处置,实现资产优化配置,为公司业务转型奠
定良好基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将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
值,对涉及钣焊、刀架、电装、齿轮、热处理、沈一车床、营销服务、
公共服务等分公司和事业部的实物资产以及布卡特委博、普瑞玛、数
控机床的股权资产等进行剥离并进行公开处置变现,处置变现所筹集
的资金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权以及补充流动
资金。通过资产结构的优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促使沈
机股份重回可持续健康发展轨道,以回馈上市公司股东、回报社会。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一)分组表决

    债权人对本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
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
二款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
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即视为沈机股份获
得出席沈机集团的债权人会议、银丰铸造和优尼斯装备的债权人会议
及出资人组会议并表决同意其重整计划的授权。
    因本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依法设立出资人组对
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参加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
                               24
   (二)申请批准

    如果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沈机股
份将依法向沈阳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果表决组全部或者
部分经过两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沈机股份保留向沈阳中院申请
依法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

   (三)批准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沈阳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沈机股份、沈
机股份债权人、出资人及投资人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
的有关方的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
或受让方。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如果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
定获得沈阳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沈阳中院批准的,
沈阳中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沈机股份破产。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由沈机股份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二)执行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沈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计算,沈机股份应当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沈机股份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完毕,沈机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 15 日,向沈阳中院提交延长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沈阳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25
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沈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
请,并根据沈阳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自管理人向沈阳
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执行的措施

    1.投资款的支付

    投资款的支付是执行重整计划的基础。通用技术集团应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内,按照与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所约定的条件,
向沈机股份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全部 18 亿元资金。
    2.现金清偿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事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
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起 5 日内按照管理人
提供的附件 1 文本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非金融普通债
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附件 2 文本向管理人
书面说明拟选择的清偿方案。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
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
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
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
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
债权人自行承担。
    3.股份划转的实施

    投资人和金融普通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沈阳中院批准之
日起 10 日内,按照附件 3 的格式向沈机股份和管理人提供接受股份
划转的证券账户信息。股份划转所需支付的费用由沈机股份承担。
    逾期不提供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份将按照本重整
计划的规定提存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

                             26
自行承担。对于经沈阳中院裁定确认的金融普通债权,沈机股份按照
本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规定履行股份划转手续。对于暂未
确认的金融普通债权,预留相应的股份并由管理人提存,须在债权获
得裁定确认之后才能办理股权划转手续。
    4.偿债资金和偿债股份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和抵债股份的,或
债权属于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暂未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应向其分
配的资金和股份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不得因
其他原因进行处分。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和股份如属于因债权人未按规定领受而提
存的,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3 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
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所提存资金用于沈机股份的生产经营,所提
存股份在处置变现后,所得资金用于沈机股份生产经营。
    5.留债的实施

    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留债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沈阳中
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沈机股份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沈机股份将向债权人出具《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附件
4)、《金融普通债权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附件 5)、《非金融普通债
权清偿方案确认书》附件 6),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偿债义务。
    6.资产处置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沈机股份负责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
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管理人负责监督。沈机股份若采取拍
卖方式处置,如拍卖流拍,沈机股份有权决定降价幅度并继续拍卖。
    7.职工安置

    本次重整涉及职工安置工作,沈机股份应当按照已获职工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负责对相关职工进行安置。

                               27
    8.重整费用的支付

    沈机股份重整费用预计 8000 万元,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
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财产处置税费等。重整案件受理费、
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沈机股份及管理人在本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前,按重整计划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沈机股份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随时支付。
    9.共益债务的支付

    重整期间,通用技术集团向沈机股份提供了合计 2.8 亿元的共益
债务借款,用于支付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上述 2.8 亿元资金由沈机
股份按照协议约定清偿。
    10.票据的返还

    对于以票据权利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根据本重整计划
的规定接受清偿前,应向沈机股份返还票据原件。
    11.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如沈机股份财产仍存在保全措施,
有关债权人应当配合管理人和沈机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
准之日起 15 日内解除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未能解除前,暂不向相
关债权人实施清偿措施。
    12.信用惩戒措施的消除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日内,债权人应当向相关
法院申请消除沈机股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
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消除信
用惩戒措施,沈机股份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
分配的现金、股权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消除后再行向债
权人分配。

   (四)协助执行

                             28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股份划转和资产过户等手续,需
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沈机股份或有关主体可向沈阳中院提出申请,
请求沈阳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现金清偿的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
通债权 50 万元以下部分等一次性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清偿完毕,或
者已按照规定将清偿资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已确认的金融普通债权人分配的
抵债股份,已经向金融普通债权人分配并履行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或者已按照规定将相应清偿股份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
沈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沈机股份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
系,自沈机股份向债权人出具《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
《金融普通债权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或《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
确认书》之日起,视为本重整计划对这部分债权人已执行完毕,并由
沈机股份按照确认书继续履行偿债义务;
       5.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完成资产处置或已经对拟处置资产做出
妥善安排。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向沈阳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
告。

   (六)执行完毕的效力

       按照本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沈机股
份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沈机股份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
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
                                29
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七)不能执行的后果

    沈机股份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沈
阳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
行,并宣告沈机股份破产。战略投资人提供的全部投资款作为共益债
务,在沈机股份破产程序中优先清偿。
    对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进行留债安排的债权人,如沈机股份在
留债期间内未能按期支付利息,相关债权人可宣布留债期限提前届满,
并要求沈机股份一次性清偿全部留债债权。

   八、其他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本重整计划部
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
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
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修正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
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的,则沈机股份或管理
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正一次。法院经审查许可后,沈
机股份或管理人应当自获法院许可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
正案。该重整计划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
/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
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
   (三)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沈机股份将有可能因债务重组收益产生所得
                             30
税。沈机股份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以账面资产的损失冲抵债务重组
收益、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方式,减轻公司重整后的税务负担。

   (四)未尽事宜

    本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附件:1.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2.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
      3.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4.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
      5.金融普通债权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
      6.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8 日
                                                                 




                              31
附件 1: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应受偿的资金划转到如下银行账户:

    账户号:

    户     名:

    开户行:

    我单位(或本人)声明:贵司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分配的

清偿款项现金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非因贵司原因导致偿债资金遭受

损失,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我单位(或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债权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请签字)








                                32
附件 2:

            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的规定,非金融普通债权 50 万
元以上的清偿方案中存在留债安排,我方决定选择按照第         种方式
进行分期清偿:
    1.按 15%的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获得一次性现金清偿,
其余部分豁免。
    2.按 30%的清偿比例在三年内分期清偿,其余部分豁免。即 2020
年支付 5%,2021 年支付 10%,2022 年支付 15%,每年最后一个月 20
日为付款日。
    分期清偿期间不计息。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时间和金额向我方按
时清偿,否则我方有权宣布留债期限提前届满,要求你公司一次性清
偿全部债权。我方债权金额以沈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中记载
的债权金额为准,留债分期清偿期间,未清偿的债权不计付利息。


                                             债权人:
                                                    年    月   日




                                33
附件 3: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应受偿的股票划转到如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

    证券账号号:

    托管单元号:

    我单位(或本人)声明:贵司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分配的

股票划入上述指定的证券账户,非因贵司原因导致偿债股票遭受损失,

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我单位(或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债权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请签字)

                                                               




                               34
附件 4:

                 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

                                  :

     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
保财产清算下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额留债,具体安排如下:
    1. 留债期限:7 年;
    2. 留债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 20%且不高于法院裁定批
       准本重整计划后最近一期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下浮 20%确定(取两者较低者);
    3. 还款方式:每半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度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次日为付息还款日;
    4. 清偿方式:前 3 年只付息不还本,从第 4 年开始,按照等额
          本息方式清偿,本金跟随付息安排一年清偿两次;本重整计划
          项下,2020 年视为第一年,之后完整的公历年度为第二年,
       以此类推;
    5. 担保方式:留债期间保留原有财产担保关系。
    我司承诺将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时间和金额向贵行
(司)按时清偿,否则贵行(司)有权宣布留债期限提前届满,要求
我司一次性清偿全部债权,并行使担保权。贵行(司)有财产担保债
权金额以沈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在担保财产评估价
值范围内的债权金额为准。
    对于该等债权,在我司出具本确认书之日起,我司即与贵行(司)
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视为《重整计划》对贵行(司)该部分
债权已执行完毕。我司将按照本确认书继续履行偿债义务,并配合办
理原担保财产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请贵行(司)积极配合,按照
国家财经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办理结算。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5
附件 5:

                金融普通债权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

                                  :

     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的规定,金融普通债权 50 万
元以上的普通债权按 5%的比例进行留债,具体安排如下:
    1. 留债期限:7 年;
    2. 留债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 20%且不高于法院裁定批
          准本重整计划后最近一期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下浮 20%确定(取两者较低者);
    3. 还款方式:每半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度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次日为付息还款日;
    4. 清偿方式:前 3 年只付息不还本,从第 4 年开始,按照等额
          本息方式清偿,本金跟随付息安排一年清偿两次;本重整计划
          项下,2020 年视为第一年,之后完整的公历年度为第二年,
          以此类推。
     我司承诺将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时间和金额向贵行
(司)按时清偿,否则贵司有权宣布留债期限提前届满,要求我司一
次性清偿全部债权。贵行(司)债权金额以沈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
权表》中记载的债权金额为准。
     对于该等债权,在我司出具本确认书之日起,我司即与贵行(司)
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视为《重整计划》对贵行(司)该部分
债权已执行完毕。我司将按照本确认书继续履行偿债义务。请贵司积
极配合,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办理结算。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6
附件 6:

               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

                                :
     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的规定,非金融普通债权 50 万
元以上的清偿方案中存在留债安排,贵司/您已选择按照第           种方
式进行清偿:
     1.按 15%的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获得一次性现金清偿,
其余部分豁免。
     2.按 30%的清偿比例在三年内分期清偿,其余部分豁免。即 2020
年支付 5%,2021 年支付 10%,2022 年支付 15%,每年最后一个月 20
日为付款日。
     分期清偿期间不计息。
     我司承诺将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时间和金额向贵行
(司)按时清偿,否则贵司有权宣布留债期限提前届满,要求我司一
次性清偿全部债权。贵行(司)债权金额以沈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
权表》中记载的债权金额为准。
     对于该等债权,在我司出具本确认书之日起,我司即与贵行(司)
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视为《重整计划》对贵行(司)该部分
债权已执行完毕。我司将按照本确认书继续履行偿债义务。请贵司积
极配合,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办理结算。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