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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阿阿胶:中长期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4月)2010-04-22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激励上市公司管理者的积极性,

    规避公司管理短期行为,稳定发展关键员工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激励对象确定方法

    第五条 激励对象确定原则:

    (一)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具有直接影响;

    (二)岗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较高;

    (三)岗位在组织中的重要性较高;

    (四)属于公司关键员工。

    第六条 由东阿阿胶激励工作小组组织对关键岗位及关键员工进行评价,根据关键岗

    位价值图谱及关键员工清单,拟定激励对象名单,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每年

    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中长期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

    第七条 激励基金总额提取:

    (一)激励基金每年提取一次。

    (二)提取办法:依据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若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

    不到10%,则不提取激励基金;若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及以上时,则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基于劳动力市场对标、经济增加值(EVA)测算等因素进行审核,确定提取比例,2

    计算应提取的激励基金总额,报董事会批准,但提取额的增长率不超过净利润增长率。激

    励基金在本年度成本中列支。

    (三)激励基金总额提取后委托第三方管理;同时公司与被激励对象签订协议,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激励周期安排和收益兑付。

    第八条 个人目标激励基金额的确定:

    (一)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包括东阿阿胶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目标激励基

    金额的确定:

    在中长期激励计划启动当年(T 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市场薪酬水平、管理团

    队原薪酬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管理团队各成员的目标激励基金额(税前),报

    董事长批准。

    (二)除管理团队以外的激励对象,由上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岗位价值评估、人力资

    源状况等确定每个人的目标年薪标准,其减去个人现金性收入部分,作为目标激励基金额

    (税前)。报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激励考核周期:

    (一)中长期激励计划每期实施周期为四年,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滚动进行。

    (二)中长期目标激励分为三部分,其中1/3 作为基于评价周期第一年(T 年)业绩

    评价可提取的激励金额,其余2/3 分两年延期支付。示意图如下:

    年度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09

    确定目标

    LTI

    确定LTI 基

    数、提取和支

    付1/3

    提取并支付

    1/3

    提取并支付

    1/3

    2010 确定目标LTI

    确定LTI 基

    数、提取和支

    付1/3

    提取并支付

    1/3

    提取并支

    付1/3

    2011 确定目标LTI

    确定LTI 基

    数、提取和

    支付1/3

    提取并支

    付1/3

    提取并

    支付1/3

    2012

    确定目标

    LTI

    确定LTI 基

    数、提取和

    支付1/3

    提取并

    支付1/3

    提取并

    支付

    1/3

    第十条 实际个人激励基金额的分配:

    中长期激励计划启动后的次年(T+1 年),在T 年年报公布日后或6 月30 日前,当T3

    年公司绩效评价(BSC)达到80 分及以上,且T 年个人绩效评价符合公司要求时,以首次

    分配的激励基金的1/3,结合个人绩效和第三方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及分配;其余部

    分分别在T+2 年、T+3 年按同样方法进行确认和分配。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惩罚规则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离职的激励基金处置:

    (一)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属于递延到当年的奖金在绩效条件满足时照常发放;

    递延到未来年的奖金作废;不再享有离职当年的长期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因下列个人原因之一离职时:递延奖金全部作废,且不再享有离职当

    年的长期激励计划。

    1、因严重失职、渎职被判决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被处罚的;

    3、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利

    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公司裁员而离职时,享受正常递延奖金,离职当年的长

    期激励计划按任职时间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激励基金处置:

    (一)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享受正常递延奖金;

    (二)若激励对象参加已正式立项的研发项目或公司中报、年报公开披露的研发项目,

    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分项目(课题)负责人,且负责的项目或课题未完

    成,合同期满公司提出续签,而激励对象坚持不续约而离开公司时,递延奖金按不高于50%

    兑现。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激励基金处置:

    激励对象退休、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时,可在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前提下提前

    发放“递延到未来年的奖金”。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中长期激励项目工作小组,代表公司开展中长期激励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条款如有任何重大更改、变动,均须获股东大会批准。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