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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阿阿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3月)2012-03-07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等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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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
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
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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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保密条款,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和登记时间。
第十一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
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山东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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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至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
证监局。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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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
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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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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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身份证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时   登记人
 序号    息知情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号码                            方式                    阶段       间     (注 5)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注 3)
                                                    (注 2)              (注 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
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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