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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阿阿胶: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3-12-30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张剑英律师出席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13年12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13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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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70,687,83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8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总裁秦玉峰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公司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
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687,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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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投资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687,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投资中信银行“惠益稳健”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214,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7.3791%;反对4,473,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6209%;弃权0
股。

     4、《关于投资恒丰银行“恒久财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5,7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7.1065%;反对4,938,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8935%;弃权0
股。

     5、《关于投资五矿信托“大连华腾信托”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1,275,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4.4855%;反对9,412,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5.5145%;弃权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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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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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张剑英

                                                                    201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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