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6-19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6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6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2016年5月25日下午15:00至5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秦玉峰先生 (六)会议的合规合法性:本次股会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13人,代表股份 167,974,793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8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5人, 代表股份160,029,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46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8 人,代表股份7,945,1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4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63,24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21%; 反对4,041,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059%; 弃权692,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89,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254%; 反对4,041,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110%; 弃权692,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3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221,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03%; 反对4,050,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2%; 弃权703,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57%; 反对4,050,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52%; 弃权703,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9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22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01%; 反对4,056,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48%; 弃权69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9,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39%; 反对4,056,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013%; 弃权697,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4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22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00%; 反对4,050,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6%; 弃权702,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69,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27%; 反对4,050,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94%; 弃权702,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7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62,196,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00%; 反对5,696,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913%; 弃权81,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44,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389%; 反对5,696,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689%; 弃权81,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193,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37%; 反对4,049,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0%; 弃权731,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42,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385%; 反对4,049,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634%; 弃权731,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七)关于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 决权151,351,731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11,782,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8817%; 反对4,175,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1159%; 弃权665,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782,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8817%; 反对4,175,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1159%; 弃权665,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0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八)关于公司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62,206,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61%; 反对5,19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7%; 弃权573,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54,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3002%; 反对5,194,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511%; 弃权573,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8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九)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吴峻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2,07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19,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488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选举李国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163,832,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81,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082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十)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选举冯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63,155,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10%; 反对2,188,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29%; 弃权2,630,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094%; 反对2,18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654%; 弃权2,630,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2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163,19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3%; 反对2,156,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7%; 弃权2,625,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41,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366%; 反对2,156,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13%; 弃权2,625,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92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广亮、邓庆鸿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