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6 月29日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21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上午9: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0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 街7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2人,代表股 份267,749,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38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14,027,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72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53,721,1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21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58,462,3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8.93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741,1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份的0.72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53,721,1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2140%。 2、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53,721,1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14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总裁高登锋先生 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129,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16%;反对 2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弃权2,406,05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42,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191%;反对 2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4%;弃权2,406,05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5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130,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21%;反对 2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弃权2,406,05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43,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13%;反对 2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31%;弃权2,406,05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5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122,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90%;反对 2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2%;弃权2,409,352股(其中,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35,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71%;反对 2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7%;弃权2,409,35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1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122,5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90%;反对 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4%;弃权 2,406,0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35,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071%;反对 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73%;弃权 2,406,0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5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132,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28%;反对 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5%;弃权 2,406,0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45,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247%;反对 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97%;弃权 2,406,0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5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265,129,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16%;反对 2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弃权2,375,95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4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189%;反对 2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70%;弃权2,375,95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41%。 7、审议通过《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77,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2964%;反对 12,895,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162%;弃权2,375,952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91,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785%;反对 12,895,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574%;弃权2,375,952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41%。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122,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88%;反对 2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5%;弃权 2,406,0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35,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064%;反对 2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80%;弃权 2,406,0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56%。 9、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154,5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09%;反对 2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7%;弃权 2,375,9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67,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618%;反对 2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1%;弃权 2,375,9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41%。 10、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090,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69%;反对 2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5%;弃权 2,406,0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03,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19%;反对 25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26%;弃权 2,406,0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56%。 11、审议通过《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1.01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韩跃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2,690,2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403,383 股,占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3467%。 11.02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吴峻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6,935,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61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7,649,10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5040%。 11.03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翁菁雯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6,887,4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3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7,600,55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4209%。 11.04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岳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4,649,6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362,81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6983%。 11.05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高登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7,128,0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33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7,841,15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8325%。 11.06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邓蓉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4,785,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498,56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9305%。 12、审议通过《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张元兴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5,032,4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745,5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3530%。 12.02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文光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5,038,2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751,38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3629%。 12.03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果德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5,035,0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6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748,1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3575%。 13、审议通过《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 案》 13.01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5,034,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6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747,32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3560%。 13.02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唐娜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5,042,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9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755,41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3698%。 13.03 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 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63,535,4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6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4,248,588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7924%。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金振亨 2021 年 6 月 29 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