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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阿阿胶: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28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24、29 层
24/F and 29/F,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531-88992862 传真| FAX: 86-531-88992862
中国 济南市 历下区 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24、29 层
24/F and 29/F,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 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531-88992862 传真 | FAX:86-531-88999113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第 1495 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张传峰、罗欣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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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
议室(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 78 号)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高登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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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
本 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 理人共 7 人 ,代表 有表决权 股份
210,493,2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84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264,8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2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9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6,471,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06,35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35,264,89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5.3920%。

    4.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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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
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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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 补选程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45,558,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271,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泰和泰律师(济南)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
                                                                 张传峰|律师


                                                     律师(签章):
                                                                   罗欣|律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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