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担保管理制度2022-04-29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
押。
第三条 公司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子公司的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担保应当要求对方(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提
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
性。
第二章 担保及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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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外部公司进行担
保。可以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提供符合股权
比例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担保时,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及评估债务人未来还款能力、反担保的
有效性等。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经
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相关部门应组织
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
进行调查和核实,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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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或担保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的;
(二)申请担保人涉及非法业务、经营或行为;
(三)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
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
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担保审批权
限的规定,行使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
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
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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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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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董
事会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
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
涉及)。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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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方式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
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涉及)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
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
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
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以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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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
亦同。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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