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董事会决议公告2022-06-08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2-24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于 2022 年 6 月 5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制定<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
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25)。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于 1993 年 2 月 3 日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
公司于 1993 年 2 月 3 日经山东省经济 员会鲁体改生字[1993]第 25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
1 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生字[1993]第 25 号 式设立,于 1996 年 7 月经规范后成为社会公众公司,
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6 年 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7 月经规范后成为社会公众公司,在山东省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130028J。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3700001800331。
第 3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第 3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
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
2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第 10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 10 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3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24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 24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 30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 30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5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提起诉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39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 39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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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得退股;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任。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42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42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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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八)根据本章程第 26 条的规定,审议批准收购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本公司股份方案;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根据本章程第 26 条的规定,审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 43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 43 条规定的担保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30%的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3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 43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8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 52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 52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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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 53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 53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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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日的股东名册。
册。
第 58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 58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11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的股东;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点;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事的意见及理由。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 80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 80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12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项、第(二)
总资产 30%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 (六)股权激励计划;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六)股权激励计划;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 81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 81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的股份总数。 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13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 83 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删除第 83 条,后续条文的序号依次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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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90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 89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15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载入会议记录。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98 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第 97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组织批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长(或总裁)、党委书记原 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则上由一人担任,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 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2 名,其他党委成员
(二)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 若干名。
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直接责 (一)董事长(或总裁)、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
任。 担任,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
(三)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二)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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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董事 党委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直接责任。
会、监事会、经营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三)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
(四)按规定设立纪委。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四)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
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 99 条 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 98 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 是:
司的贯彻执行,落实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工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
作部署。 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积极履行对 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
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干部的管理权。 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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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责任。 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
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
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
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
组织。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
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党委应当结
合实际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并根据需要动态
调整完善,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
治理主体的权责。
18 第 100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 99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未满的;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清偿;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除其职务。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115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 114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原则
19 负责。 上外部董事应占多数,确保董事会专业经验的多元化和
能力结构的互补性。
第 117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16 条 董事会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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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及经营计划和投资
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亏损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三)项、第(五)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三)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公司股份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一)决定经理层成员选聘,包括制定经理层选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聘工作方案、稳妥开展经理层选聘工作以及推行任期制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和契约化管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二)决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包括制定经营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业绩考核办法、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及科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包括制定薪酬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管理办法、制定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建立健全约束机制;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决定职工工资分配管理,包括制定工资总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额管理办法、明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动态监测职工工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资有关指标执行情况以及统筹推进公司内部收入分配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制度改革;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制定公司战略管理、投资管理、负债管理、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 对外捐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职工工资分配管理、财
(十八)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九)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上的投票权;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计师事务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交股东大会审议。 作;
(二十)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十一)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二十二)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须经公司党委研
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第 121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 120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21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股东大会批准。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范围。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
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范围。董事会有权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且一个会计
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产值的 20%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 30%的投资。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投 审计净资产值的 20%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
资。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范围内自行决定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且一个会计年度内 公司资产处置或授权总裁决定公司资产处置。超过董事
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会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的 30%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公司资产处置或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总裁决定公司资产处置。超过董事会上
述权限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 125 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第 124 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成,其中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当占
22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多数;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外部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构成;同时,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 134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 133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 为: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日。如有本章程第 前二日。如有本章程第 13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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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 141 条公司确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制度,包
括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和权限条件等要求;
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24 无 依法保障经理层责权利统一。公司制定《董事会授权管
理制度》,细化经理层授权事项范围,健全经理层授权
制度,提升公司经营效率。【新增第 141 条,后续条文
的序号依次顺延】
第 143 条 本章程第 100 条关于不得担 第 143 条 本章程第 99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5 本章程第 102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 101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102 条
和第 103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 144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 144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26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 146 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 146 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 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 方案,组织实施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公司有权机构批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
27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 案;
决算方案,组织实施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年 (五)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
(五)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券的建议方案;
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 式的方案;
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八)在董事会授权权限内,决定公司收购出售资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八)在董事会授权权限内,决定公司 (十)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 务负责人;
案; (十二)向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副总
(十)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 裁等其他高级管理的人员薪酬奖惩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司具体规章; 批准;
(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三)决定公司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人员的任免及薪酬奖惩方案;
(十二)向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 (十四)决定公司向子公司派出人员及其薪酬奖惩
会提出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的人员薪酬 方案,并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奖惩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五)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费用支出;
(十三)决定公司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解聘以外的人员的任免及薪酬奖惩方案; 总裁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
(十四)决定公司向子公司派出人员及 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其薪酬奖惩方案,并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的意见。
(十五)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费
用支出;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 160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 160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发挥“谋经营、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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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管理”的作用,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161 条 本章程第 100 条关于不得担 第 161 条 本章程第 99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29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被中国证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 167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 167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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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真实、准确、完整。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182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 182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告。
31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188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第 188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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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完善合规内控体系、加强风险管控,健全公司
内部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协同。
第 190 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 190 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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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