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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阿阿胶: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30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24、29 层
24/F and 29/F,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531-88992862 传真| FAX: 86-531-88992862
中国 济南市 历下区 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24、29 层
24/F and 29/F,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 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531-88992862 传真 | FAX:86-531-88999113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第 11769 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罗欣律师、宋代玉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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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并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
议室(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 78 号)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高登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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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631,751 股, 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664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604,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14%。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6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45,949,8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4,344,90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66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41,604,934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6.3614%。

    4.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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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9%;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34%;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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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9%;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34%;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7%;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26%;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703%;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9%;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34%;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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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7%;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26%;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703%;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820,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533%;反对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33,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415%;反对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899%;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7.关于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37,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315%;反对 1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9%;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37,0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315%;反对 1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999%;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8.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007,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0.1153%;反对 22,854,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8.9542%;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20,3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935%;反对 22,854,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380%;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9.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223,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6442%;反对 1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5%;弃权 5,850,7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937,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144%;反对 1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526%;弃权 5,850,7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330%。

    10.关于制定《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41,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222%;反对 1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05%。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54,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687%;反对 12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627%;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26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82.7703%;反对 40,437,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8433%;弃权 3,538,7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73,2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943%;反对 40,437,8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8.0043%;弃权 3,538,7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
                                                                           罗        欣|律师


                                                     律师(签章):
                                                                           宋代玉|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