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24、29 层 24/F and 29/F,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531-88992862 传真| FAX: 86-531-88992862 中国 济南市 历下区 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24、29 层 24/F and 29/F,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 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531-88992862 传真 | FAX:86-531-88999113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第 11769 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罗欣律师、宋代玉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并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 议室(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 78 号)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高登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631,751 股, 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664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604,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14%。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6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45,949,8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4,344,90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66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41,604,934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6.3614%。 4.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9%;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34%;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9%;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34%;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7%;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26%;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703%;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9%;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34%;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01,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67%;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4,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26%;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703%;弃权 2,411,0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71%。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820,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533%;反对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33,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415%;反对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899%;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7.关于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37,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315%;反对 1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9%;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37,0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315%;反对 1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999%;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8.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007,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0.1153%;反对 22,854,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8.9542%;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20,3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935%;反对 22,854,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380%;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9.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223,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6442%;反对 1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5%;弃权 5,850,7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937,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144%;反对 1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526%;弃权 5,850,7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330%。 10.关于制定《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741,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222%;反对 1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05%。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54,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687%;反对 12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627%;弃权 2,374,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6%。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26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82.7703%;反对 40,437,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8433%;弃权 3,538,7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73,2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943%;反对 40,437,8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8.0043%;弃权 3,538,7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 罗 欣|律师 律师(签章): 宋代玉|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