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11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24、29 层
24/F and 29/F,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531-88992862 传真| FAX: 86-531-8899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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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and 29/F,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 11111 Jingshi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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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TEL:86-531-88992862 传真 | FAX:86-531-88999113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第 14923 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张传峰律师、罗欣律师出席本次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
议室(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 78 号)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高登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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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10,413,899 股, 占 公 司股 份总数的
32.172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736,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29%。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4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39,863,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27,05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17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38,736,788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5.9229%。
4.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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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955,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190%;反对 19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1,999,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668,8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939%;反对 19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4892%;弃权 1,999,9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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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028,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484%;反对 12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8%;弃权 2,000,1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742,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775%;反对 12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050%;弃权 2,000,1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7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
张传峰|律师
律师(签章):
罗 欣|律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