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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阿阿胶:董事会决议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3-20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下同)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22)。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同意改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3 年
审计费用。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
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23)《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需提交最近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等相关规
定,公司拟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10,044,713 股股份进行注销。本次注
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654,021,537 股变更为 643,976,824 股,并相应减
少注册资本。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因
此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24)
和《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
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需提交最近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26)。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 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54,021,537 元。          第 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43,976,824 元。



           第 20 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股本总额          第 20 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股本总额
 2
       为 654,021,537 股,全部为普通股。                为 643,976,82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 209 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第 209 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

       报 》 和 《上 海 证券 报 》, 以 及巨 潮 资 讯网 站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潮
 3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211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第 211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4     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213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 213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5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 215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第 215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限额。                                       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