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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2018-04-28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
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兴
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
553,557,652.20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64,985,327.55元,母公司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26,645,579.82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664,557.98元,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后剩余利润23,981,021.8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70,764,678.72元,
扣除2016年现金股利分配37,370,011.14元,2017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57,375,689.42元。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68,500,557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37,370,011.14元,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为520,005,678.28元留
存至下一年度。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财政部、证监会、
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2018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会
议材料,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 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同意续聘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同意续聘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280
万元(不含差旅费),该费用及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内
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如下:

   (一)、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215,308.15 万元,为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互相
担保和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
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可能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
风险。

    我们认为,以上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采取各种措施对担保风险进行了控制,未发现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对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 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有关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可,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
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
评价,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我们就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真审议了《关于董事 2018 年度津贴的议案》、《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我们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及薪酬标准的确定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独立董事:隋景祥 李强新 姜青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