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矿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8-05-21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兴业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内蒙
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为公司的
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成员等。激励对象的基本
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为公司的董
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成员等。
(四)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
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