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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8-05-21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兴业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内蒙

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为公司的

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成员等。激励对象的基本

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为公司的董
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成员等。

    (四)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

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