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5-29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8-25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
获悉,公司子公司正镶白旗乾金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旗乾金达”)收
到了正镶白旗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或“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正白环罚字[2018]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作出对白旗乾
金达按照选厂建设项目土建投资额的 2% 进行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 228,196.00
元。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8 年 5 月 2 日,我局对白旗乾金达进行检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
续的情况下选厂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1、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9 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建设。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
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处罚方式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你公司选厂建设项目应向环
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同时我局拟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
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选厂建设项目
土建投资额的百分之二进行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壹百玖拾陆元整
(228196.00 元)。
3、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
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白旗乾金达放弃听证权利并已接受上述行政处罚;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会
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按照《决定书》的行政处罚执行后,可按正常流程推
进办理选厂的建设项目等手续,公司将争取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根据后续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