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矿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出具的独立意见2018-06-20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出具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1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对回
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
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
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
司的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等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隋景祥 李强新 姜青梅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