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矿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8-105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矿业:关于
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8日-11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76 号兴业大厦主楼
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22人,代表股份
990,902,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772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6 名,代表股份
990,671,7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759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
人,代表股份231,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3%。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19人,186,400,7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2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6,169,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148%。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1,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3%。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990,751,8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8%;反对
150,9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6,249,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
150,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通
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90,751,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
150,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6,249,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
150,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天河、候燕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