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矿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12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0-27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矿业:关
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0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76 号兴业大厦主楼
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49人,代表股份
770,467,1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37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762,159,9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48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5
人,代表股份8,307,2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22%。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6人,代表股份9,584,0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1,276,7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
股份8,307,2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22%。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或信托贷款的议案》
同 意 770,087,5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7%;反对 379,600 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204,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392%;反对 37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769,132,635 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8%;
反对 1,131,956 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9%;弃权
20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49,4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752%;反对1,131,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8108%;弃权20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李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