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预先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九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 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强新 张世潮 姜青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