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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12-28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0-96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获
悉,公司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
收到了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或“我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自然资罚决字[2020]5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西乌旗
吉仁高勒镇巴彦乌拉嘎查境内进行矿区建设,该项目建设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擅自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询问笔录:3.
现场勘测笔录;4.实地照片;5.现状图、规划图等资料。

    我局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
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
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
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18.2349 公顷。
    2.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 18.2349 公顷(182349 平方米),按照 30 元/平方米
的标准,处以 547.0470 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缴纳至西乌珠穆沁
旗自然资源局罚没款账户(办理地点:自然资源局 704 办公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乌
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或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银漫矿业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并已接受上述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
对银漫矿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
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缴纳上述罚款后,公司将督促银漫矿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要求
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