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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2-03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1-07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获
悉,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冠矿业”)收
到了东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土地)罚[2021]1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对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 2006 年在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巴彦宝力格嘎查非法占
用土地 314.882.41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
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
述申辩、要听求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
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
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内国
土资发[2014]62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以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陆
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肆拾捌元贰角(314.882.41 ㎡*20 元/m=6,297,648.2)的罚
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东乌珠穆沁旗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锡林
郭勒盟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融冠矿业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并已接受上述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
对融冠矿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5.2、14.5.3 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缴纳上述罚款后,公司将督促融冠矿业加快办理上述土地占用的相关审批手
续。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