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矿业:关于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2021-04-30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度完成收购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河时代”),公司根据相
关要求编制了本说明。
一、基本情况
201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收购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收购控
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持有的唐河时代
100%股权,唐河时代持有编号 C1000002014083210135260《采矿许可证》对
应的采矿权(以下简称“目标采矿权”),收购价格为 12,000.00 万元。
二、收购资产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交易双方同意以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盈
利预测数作为业绩承诺数。经双方确认,目标采矿权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的利润预测数分别为 4,138.16 万元、16,563.04 万元及 16,371.00
万元。兴业集团对唐河时代于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数作出承诺,并于股权转让完成后就唐河时代于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内
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利润数的情况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根据公司 2018 年 12 月 19 日、2019 年 1 月 7 日分别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
业绩承诺及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兴业集团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将业绩承诺期限调整为 2019 年至 2021 年,承诺唐河时代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
4,138.16 万元、16,563.04 万元及 16,371.00 万元,累计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总
和不低于 37,072.20 万元(以下简称“调整后业绩承诺”或“调整后承诺利润”)。
三、利润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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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如发生目标
采矿权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而需要兴业集团进行补偿的情形,公司应在需
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并确定兴业集团当年应补偿金
额,并向兴业集团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兴业集团应当于收到书面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将逐年计算补偿调整为三年合并计算补
偿。若唐河时代在补偿期限内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调整后承诺利润总和,则兴业
集团需对兴业矿业进行业绩补偿。
业绩补偿的具体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应补偿金额=唐河时代补偿期限内的
调整后承诺利润总和 -唐河时代补偿期限内累计净利润实现数总和。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小于或等于 0 时,则按 0 取值,即转让方无需
向兴业矿业补偿。
四、收购资产业绩实现情况
1、唐河时代 2020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累计完成
利润承诺数 4,138.16 16,563.04 20,701.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160.59 -3,036.59 -6,197.18
业绩承诺数与业绩实现数的差异 7,298.75 19,599.63 26,898.38
是否完成承诺业绩 否 否 否
2、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规定“将逐年计算补偿调整为三年合
并计算补偿”,兴业集团本期暂不需要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五、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已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批准。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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