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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17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1-73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1日、8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矿业:关于召

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 2021 年 8 月 16 日(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76 号兴业大厦主楼
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126人,代表股份
862,690,4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957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股份
794,480,9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4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3人,代表股份68,209,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27%。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3人,代表股份103,407,3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2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
35,197,8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人,代
表股份68,209,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27%。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表决的议案》;
    同意236,897,33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05%;反对3,084,774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4%;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312,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72%;反对 3,084,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31%;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关联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吉伟、吉喆已对上述议案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天铸、李天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