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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09-17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1-84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
2019 年 10 月 9 日、2020 年 4 月 28 日、2021 年 3 月 20 日、2021 年 4 月 24 日、2021
年 7 月 24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被申
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64)、《兴业矿业: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
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1)、《兴业
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兴业矿业: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4)、《兴业矿业:关于控
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7)、《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
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4)及《兴业矿业: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
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7)。现
将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重整的相关
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兴业集团、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西乌珠穆
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管理人发来的《关于内蒙古
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初次表决结果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1 年 8 月 18 日,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集团或债务人)
等三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下称二债会)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召集下顺利
召开并分组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
根据二债会的表决规则,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应不迟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完成表决行为。
    表决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根据异议情况确定了债权人的表决权金额,并邀请赤
峰市公证处对全部线下表决开封及唱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赤峰市公证处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向管理人送达了 2021 赤内证字第 6642 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有财产担保及其他优先
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四个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
表决;同时,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兴业集团出资人对该事
项进行了表决。据统计,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初次表决结果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及其他法定优先权组。有财产担保及其他优先权组表决同意的
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且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家数的 52.94%;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
该组债权总额的 15.19%。有财产担保及其他优先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职工债权组。职工债权组表决同意的职工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且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人数的 82.30%;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88.86%。职工债
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税款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且享有表决权债权
人家数的 100%;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税款债权组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
    (四)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且享有表决权债权
人家数的 95.63%;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79.77%。普通债权组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出资人组。兴业集团总股本为 4 亿股,表决同意的出资人同意票所代表的
股份数占出资人组表决权总额的 97%,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关于出资人权益
调整的相关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
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
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债权人、出资人的初次表决结果:
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
保及其他法定优先权组初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其他说明
    (一)《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
后再表决一次。”根据兴业集团的说明,兴业集团下一步将根据上述规定,与有财
产担保及其他法定优先权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并进行再次表决,公司将及时披
露进展情况。

   (二)兴业集团本次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
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