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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2-01-29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2-04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自 2021 年 9 月 13 日起至股份实际解除
限售之日止因延迟办理解除限售导致原告发生的利息损失。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
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
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京 74 民初 96 号)、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2]
京 74 民初 96 号)以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
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或“原告”)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 18 号院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鹰,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
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吉兴业,董事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为原告所持有的全部 162,244,603 股“兴业矿业”
限售股(股票代码:000426)办理解除限售;

    2、判令被告赔偿自 2021 年 9 月 13 日起至实际解除限售之日止因延迟办理
解除限售导致原告发生的利息损失(以 2021 年 9 月 13 日按照收盘价 10.96 元计
算的 162,244,603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价值 1,778,200,848.88 元为基数,以
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6 日为人民币 102,246,548.81
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20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国民信托在《民事诉状》中称:

    1、案件事实情况

    ①2017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第一大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为其提供信托贷款 10 亿元,
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

    ②2017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兴业集团、吉祥、吉伟、吉喆分别签订《股票
质押合同》,兴业集团以其持有的 100 万股“兴业矿业”限售股、吉祥以其持有
的 66,223,003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吉伟以其持有的 66,223,003 股“兴业矿
业”限售股、吉喆以其持有的 29,798,597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提供质押,质
押股票相应办理了质押登记。

    ③2017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吉兴业及李素华、吉祥及张侃思、吉伟及樊瀚
声、吉喆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吉兴业、李素华、吉祥、张侃思、吉伟、樊瀚
声、吉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④上述各方申请对《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了
强制执行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⑤借款期间内,因借款人兴业集团发生欠息违约,原告宣布贷款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加速到期,但兴业集团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故向北京市方圆公
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经核实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针对兴
业集团外的担保主体依法出具了(2020)京方圆执字第 00190 号执行证书。

    ⑥原告依据执行证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
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三中院以(2021)京 03 执 524 号案立案执行,并依法启动
了对吉祥、吉伟、吉喆质押股票的司法拍卖程序。经一拍、二拍流拍后,原告以
934,693,977.33 元的价格接受抵债,抵债股票合计 162,244,603 股,股票性质
为首发后限售股。原告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收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21)京
03 执 524 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裁定股票归原告所有,并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执行股票过户。

    ⑦原告取得的 162,244,603 股“兴业矿业”股票为首发后限售股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上市,截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规定限售期限已届满,同期上市的首发
后限售股已解除限售上市流通。鉴于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股东申请解除限售
需通过上市公司由其董事会向深交所提交手续进行办理,2021 年 12 月 1 日,原
告向被告及其董事会发出《关于要求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通知书》,要求对
原告持有的 162,244,603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解除限售,但被告在收到通知后,
以原股东吉样、吉伟、吉喆作出的业绩承诺没有满足等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

    2、起诉的理由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告持有的 162,244,603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规定限售期限已
经届满,经原告通知被告应当依法为原告所持有的全部 162,244,603 股“兴业矿
业”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其拒不办理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办理解除限售并赔偿因延迟办理导致
原告发生的相关利息损失。故此,原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
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有 12 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全
部为应诉案件,案由均为买卖合同、工程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涉案金额总计
1,077.70 万元。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6.6.11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6.4.10 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
出的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70)。因此,公司认为国民信托应继续遵守吉祥、
吉伟、吉喆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及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故国民信托与公司发
生本次诉讼纠纷,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本诉讼,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
方案,公司将督促国民信托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京 74 民初 96 号);

    2、北京金融法院《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2]京 74 民初 96 号);
3、《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