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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2-04-02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2-05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你方”)与西藏鹏熙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鹏熙”)针对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履
行产生争议而导致诉讼纠纷,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10 月 17 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兴业矿业: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3)、
《兴业矿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5)、《兴
业矿业: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8)、《兴
业矿业: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9)。西藏鹏
熙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民终 972 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本案件的裁定情况

       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
最高法民申 2720 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藏鹏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2720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