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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30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
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职工监事 1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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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本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
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应具有
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
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
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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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
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10 日(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
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方式。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会议
纪要和会议决议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公司章程
指定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范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 评价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评估。
    (二) 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
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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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评估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
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五) 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
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六) 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七)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八) 提名监事候选人和更换监事。
    (九)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 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 必要时,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十二) 其他需要监事会监督审查或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内蒙古兴业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