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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
                                   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
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
润 246,472,227.03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246,465,571.88 元,母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 191,283,545.76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9,128,354.58 元,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后 剩 余 利 润 172,155,191.18 元 , 加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37,284,292.69 元,2021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09,439,483.87 元。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公司工程项目(银漫矿业尾矿库二期建设工
程项目、唐河时代年采选 330 万吨铜镍矿建设项目等)建设尚需投入大量资金,
结合公司发展现状和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定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规
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 2022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同时有着丰富
的执业经验,在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
财务报表以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
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发表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86,000 万元,为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
和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
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可能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
风险。

    我们认为,以上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采取各种措施对担保风险进行了控制,未发现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公司
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整、系
统、合理、合法内部控制制度,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
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
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和落实,有力地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能够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能够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可靠性、完整性,确保公司的财产的安全,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
益。

    五、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及薪酬标准的确定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
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有关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可,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期货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
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能有效规避和防范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
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九、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铜都矿业提供财务资助是在对自身正常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进行的,目的在于补充铜都矿业流动资金,推动铜都矿业尽快实现投产。本
次追认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向铜都矿业提供财务资助进行
追认,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追认。




                                        独立董事:李强新 张世潮 姜青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