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关于2022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2-15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
                          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开展
与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产品的套期保值业务。
    2、本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拟投入的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
50,000 万元)。
    3、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可以规避和防范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给公司带
来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但也可能存在市场、价格风险、流动性风
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相关风险。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
50,000 万元)保证金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此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实际需要择机开展套期保
值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及必要性

    套期保值是矿山企业及贸易企业规避价格风险的基本应用工具。目前国内主
要矿山企业及贸易企业定价主要是根据期货盘面价格及上海有色金属网现货价
为计价基础,由于该盘面价格波动较大,产生的价格风险会给公司经营业绩及企
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选择利用期货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开展期货套期
保值有利于公司有效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
属矿采选及金属贸易。有色金属受市场供求、地缘政治、行业周期、利率、汇率
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价格波动频繁,单一采选和贸易模式的盈利空间缩小,业
务模式的延伸升级势在必行。因此,开展套期保值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价格大幅波
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
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等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反映财务报表
相关项目。
    (三)拟投入金额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拟投入的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 50,000
万元),在保值期限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将根据公司计划产量来确定套期保
值和衍生品投资的头寸数量,在风险可控的程度内进行交易操作。

    (四)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内容

    1、业务范围:开展与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产品的套期保值业务。
    2、交易品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产品相关的品种。
    3、持仓量:对于公司贸易业务相关产品的套期保值,期货持仓与同期现货
交易总量相匹配,最大净头寸不超过公司全年产量的 40%或贸易合同总量。
    4、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5、交易规则:采用国家法律法规及各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
    (五)资金来源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以保证金的形式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期货套期保值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产品价格波
动所带来的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
以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
动风险,稳定利润水平,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公司制定了《内
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兴业矿业:期货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14 年 6 月)》),具有专业的人才,且具有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
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
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
    综上所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对公司
的经营是有利的。

    四、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
避主要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价格风险:期货市场行情变化较快,可能会发生期货价格与现货
价格走势背离或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在极端行情下,期货价格若频繁的触及涨、
跌停板,期货交易或将失去连续性,而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将导致公司部分期货
头寸提前了结,失去套保作用,重新面对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如行情急剧变化,
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
失。
    3、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
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4、技术风险:从交易到资金设置、风险控制,到与期货公司的联络,内部
系统的稳定与期货交易的匹配等,存在着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信息风险、通
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产品价格波动风
险。公司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套期保值业务限于场内交易的衍生品。
    2、加强期货相关人员培训,强化期货市场研究,把握市场变化规模,设计
好期货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方案,把握好交易时间。
    3、公司将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按照公司期货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有效防范风险。
    4、公司制定了《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对套期保值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业务管理、财务核算、风险管理、信息
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
制。

    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
期保值功能,规避主要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后续信息披露

    1、公司若出现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
    2、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已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八、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期货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
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能有效规避和防范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
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