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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承诺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2-01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
营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
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必须
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
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
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
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
事项及具体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
任。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
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
行承诺。
    第十五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
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
董事会并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其他条款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