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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天酒店:独立董事制度2022-12-30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设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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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
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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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 12 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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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任职资格及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声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
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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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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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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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
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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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
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属股东大会,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
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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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
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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