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3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事先了解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案相关内容,经
认真审阅,同意将《关于子公司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资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并对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
通过本次增资,可明显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健康发展能力。
因此,我们认为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
团”)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本次增资的价格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
团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确定,定价公允、
客观。综上,我们认为路桥集团本次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增资的关联交
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路桥集团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增资,并提交公
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磊 王乐锦 朱玲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