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核实意见2019-01-16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以 2019 年 1 月 15 日为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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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
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1 月 15 日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授予 4 名激励对象 37.5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52
元/股。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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