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1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
(经 2018 年 12 月 7 日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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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管理目的和细则.................................... 3
第三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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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销售与收款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称
“成员企业”),公司销售商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库存物资)、
提供劳务(包括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均按本制度执行。成员
企业应依据本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制订相关的销售和收款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目的和细则
第三条 销售和收款管理目的
(一)确保不相容职务分离、制约和监督,避免舞弊;
(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定价、产品价格表的调整都应得到
批准;
(三)重大客户赊销需经过严格信用评估和授权,只有经过审批
的销售合同才能正式签署。
(四)所有客户订单都有复核,客户订单中所记录的内容正确且
完整;
(五)保证在销售业务中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正常履行职责;
(六)对销售发货、装运、单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未经批准擅
自发货,向虚构客户销售;
(七)所有记录的应收账款均已发出相应的货物或已提供相应的
劳务,并能进行准确地计算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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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只有经过审批的退货及索赔才能进行处理;
(九)成员企业应对重要客户建立真实有效的档案,只有真实有
效的变更才可记入客户档案,对客户档案的变更是准确的。
(十)销售与收款得到规范、准确、及时的账务处理。
第四条 管理细则
(一)岗位分工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不相容职
务实行岗位分离控制;
1.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相分离;
2.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相分离;
3.与客户谈判的人员应当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
4.填制发票与发票复核相分离;
5.折扣、折让的申请应与审批相分离;
6.退货验收与结算货款相分离。
(二)定价管理
公司应建立定价及价格调整等相关规定,定价及定价调整应按相
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机制,对主要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建立
信用档案,对重要客户设立赊销上限和信用期;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
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严格按有关授权及流程进行审批。各成员企业
赊销额超出股份公司对其确定的限额,严格按有关规定报股份公司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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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货与结算单据
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计划、实际发货情况,及时、准确填写发货
单据,提交客户指定人员签字、签收。
(四)折扣与折让
当客户提出折让要求时,销售部门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如符
合公司的规定,按相应的业务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五)销售发票与收据管理
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开具、保管,业务部领用已开具发
票必须签字;各企业发票收发必须进行登记。开具发票后应及时办理
挂帐和收款。
(六)客户对账:
财务部至少每半年一次与客户就重要的应收账款对账,对账单须
经财务部审核。
对账单或询证函中对方签章的单位名称应与所对应合同单位、财
务挂帐名称一致,若发生名称变更,应有对方出具的证明。。
已届确认时限仍未结算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
的,以书面的形式报业务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协调解决。
(七)收款管理:
财务部应及时查询银行到款情况并向业务部门通知回款情况。业
务部门提交客户支票、汇票的,应检查支票、汇票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并及时送交财务入账、登记。
财务部应根据发货单、银行的进账回单及时进行应收账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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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记录应收账款情况。财务部应当每月编制应收款明细表,每半年
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
(八)坏账管理
1.建立坏账清理制度。公司每年应对账龄在 1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进行重点分析与清理,并在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逐笔披露,列示产生
原因和清理过程。
2.公司应估计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
失,并按公司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3.坏账损失的确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
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
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
(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
应收账款:
(5)逾期 3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4.坏账核销。
公司拟核销坏账前必须取得表明某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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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不大的确凿证据,如果该损失系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
成,则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
法律文件和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账款情况的法律文
件;如果该损失系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
回,应取得法院的相关判决,取得应收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
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如果该损失系因债务人逾期
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八年仍然不能收回且已无法联系到债务人,应由
债权企业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文件等等。
对预计不能收回确需核销坏账的,成员企业由业务部门提出申
请,财务部复核,报所在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按公司相关规定
报股份公司审批。
坏账核销后,应保留备查记录,做到账销债留。业务部门应时刻
关注被核销账款单位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清收账款。
对财务上已作坏账处理的逾期应收账款,仍需另立备查簿进行登
记。
(九)坏账损失纳税申报
公司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财产损失税前申报备案。
(十)责任追究
各成员企业应将应收账款回收率及坏账损失情况纳入相关员工
绩效考核体系,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并视情
节予以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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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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