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26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9-069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8 号)文件核准,珠海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883,97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019,999,986.2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8,430,203.2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1,569,783.03 元,拟投入港口设备
升级和港航江海联动配套船舶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C10360 号)验证。
二、目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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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
董事局第八十一次会议决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珠海港航运有限公
司、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和珠海港成功航运有限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
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存储金额 资金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人民币元) 途
交通银行珠海
444000094018170092580 200,521,005.41
拱北支行
珠海华润银行
珠海港股 213201002818700001 500,888,888.89
珠海分行
份有限公
中国农业银行
司 44350101040031751 222,753,197.19
珠海分行
兴业银行珠海
399020100100352445 — 用于港
分行营业部
口设备
中国农业银行
升级项
股份有限公司 44350101040031959 —
珠海港航 目、港航
珠海分行
运有限公 江海联
珠海华润银行
司 动配套
股份有限公司 213225260978500001 —
项目
珠海分行
珠海港成 上海浦东发展
功航运有 银行股份有限 19610078801100000733 —
限公司 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港拖 中国农业银行
轮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44350101040031942 2,110,000.00
司 珠海分行
合计 926,273,091.49
三、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以向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
委托贷款方式投入募投项目,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项目
实施主体珠海港成功航运有限公司拟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
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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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截至目前存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储金额 资金用途
(人民币元)
用于港航
珠海港成功航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
213223730891700001 0 江海联动
运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配套项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八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表决的董事 8 人,同意 8 人;反对 0 人,
弃权 0 人。
四、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成功航运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港
航江海联动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仁田、张龙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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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1,569,783.03 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
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或者
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
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
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暂封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
暂封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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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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