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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港: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26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9-069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8 号)文件核准,珠海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883,97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019,999,986.2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8,430,203.2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1,569,783.03 元,拟投入港口设备

升级和港航江海联动配套船舶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C10360 号)验证。

    二、目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
                                  1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

董事局第八十一次会议决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珠海港航运有限公

司、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和珠海港成功航运有限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

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存储金额   资金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人民币元)         途
           交通银行珠海
                              444000094018170092580       200,521,005.41
           拱北支行
           珠海华润银行
珠海港股                       213201002818700001        500,888,888.89
           珠海分行
份有限公
           中国农业银行
司                             44350101040031751         222,753,197.19
           珠海分行
           兴业银行珠海
                               399020100100352445              —            用于港
           分行营业部
                                                                             口设备
           中国农业银行
                                                                             升级项
           股份有限公司        44350101040031959               —
珠海港航                                                                     目、港航
           珠海分行
运有限公                                                                     江海联
           珠海华润银行
司                                                                           动配套
           股份有限公司        213225260978500001              —
                                                                               项目
           珠海分行
珠海港成   上海浦东发展
功航运有   银行股份有限       19610078801100000733             —
限公司     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港拖   中国农业银行
轮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44350101040031942          2,110,000.00
司         珠海分行
                       合计                              926,273,091.49

    三、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以向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

委托贷款方式投入募投项目,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项目

实施主体珠海港成功航运有限公司拟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

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

                                             2
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截至目前存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储金额     资金用途
                                                       (人民币元)
                                                                   用于港航
珠海港成功航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
                                  213223730891700001        0      江海联动
运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配套项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八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表决的董事 8 人,同意 8 人;反对 0 人,

弃权 0 人。

     四、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成功航运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港

航江海联动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仁田、张龙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1,569,783.03 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

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或者

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

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

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暂封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

暂封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4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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