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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港:关于“16珠海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10-25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9-096
债券代码:112479           债券简称:16 珠海债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珠海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6 珠海债”)

存续期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

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3.73%,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

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37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

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调整为 4.1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内固定

不变。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公司发出

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

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

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
                                  1
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3、回售登记期:2019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限

交易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

    6、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

出持有的“16 珠海债”。截至 2019 年 10 月 24 日,“16 珠海债”

的收盘价为 99.970 元/张,略低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

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6 珠海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 珠海债

    3、债券代码:112479

    4、发行规模:人民币 6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73%,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2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

券在其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

率加上上调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 2 年

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

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

起支付。

    8、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

    9、起息日:2016 年 11 月 22 日。

    10、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22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到期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部分或全

                                 3
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

未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

    12、本金兑付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诚信证评”)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出具的《2016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9)》,中诚信证评

决定将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由 AA 上调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同时

将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由 AA 上调为 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票面利率为 3.73%且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第 3 年末,本公

司选择上调整票面利率 37 个基点,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9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票面利率为 4.10%。计息方式和付

息方式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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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

回售。

    2、回售提示: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申报,逾

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6 珠

海债”并接受本公司作出的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3、回售申报期:2019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限

交易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

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

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

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3.73%。每手“16 珠海债”(面值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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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7.3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29.84 元;扣税后非

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37.3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

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

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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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

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 278 号

    邮编:519015

    联系人:黄一桓、李然

    咨询电话:0756-3292216、3292215

    传真:0756-3292216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联系人:曹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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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0-23385013

传真:020-23385006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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