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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03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 2020 年 4 月 2 日第九届董事局第九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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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提高资
       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委托商业银行、
       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等进行短期(一年内)理财的行为,委托理
       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委托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
       行。
 (一) 公司按照章程相关的授权管理规定审议批准委托理财事项;

 (二) 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由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部负责编制具体的委托理财方
案,包括投资配置策略、投资品种和规模等。
第七条 财务部应对理财市场进行投资环境分析、论证,收集信息,积极与公司、
       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编制委托理财方案。
第八条 委托理财由财务部提出申请,通过公司合同(协议)呈批流程,按规定

       报公司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九条 公司应选择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委托理财的受
       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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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
      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
      动及资金账户管理。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
      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动资金。
第十二条   财务部只能按照公司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品种进行委托理财
      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每月进行理财产品的统计。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建立
      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
      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时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董事局负责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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