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之核查意见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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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之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202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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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
托理财业务之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珠海港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
委托理财业务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充分盘活闲置资金、最大限度
地提高公司短期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投资金额
委托理财使用金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在此限额
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投资方式
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公司申请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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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与公司有良好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保证本金
安全、风险可控。
(四)授权期限
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委托理财所选择的理财产品,合作方均为与公司有良好业务
关系的金融机构,且仅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对委托理财产
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公
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能够达到
充分盘活闲置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短期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风险控制
公司已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权限、审核
流程、日常监控与核查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
进行委托理财决策,实施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风险,保障理财资金
的安全性。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事项已经珠海港第九
届董事局第九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上述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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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珠海港本次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
理财业务已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已发表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对珠海港本次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
务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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