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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6-03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0-049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 年 6 月 2 日的交易时
间,即 9:30-11:30,13:00-15:00。
    ②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 年 6 月 2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珠海情侣南路 278 号 4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欧辉生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05,522,05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2.83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1
份 277,771,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85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5 人,代表股份 27,750,4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8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407,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4%;
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407,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4%;
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407,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4%;

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305,407,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4%;
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407,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4%;反
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59,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8%;反对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王蛟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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