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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港: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0-134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经营

决策效率,结合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与发

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在“第四十三条”增加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在“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增加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东大会审议: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为计算数据;
供的担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千万元;
                                         1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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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
同投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但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
用前款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并适用前
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2、单次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与关联
                                           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处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他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审议批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助、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局的经营决策权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     规定的职权外,董事局有权审议以下事项:
册资本):单一项目出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一)报废、毁损、盘亏、坏帐的核销处理: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40%的投资方案;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咨    的 5%,或一个会计年度同类事项累计发生金
询服务类等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融资:对外债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净资产的 5%;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70%;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赠予或受赠资产:单一事项涉及金额不
10%;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千分之二;
(三)委托理财在连续 12 个月内任一时点     (四)中介咨询服务类合同的订立、变更、解
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除和终止,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净资产的 50%;                             经审计净资产的 1%;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四)报废、毁损、盘亏、坏帐的核销处理:   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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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 5%。
产的 5%,或一个会计年度同类事项累计发
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五)收购、出售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 ;
(六)融资:对外债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70%;
(七)担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标准的所有担保事项;
(八)关联交易: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下,且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
(九)资产抵押、质押:一个会计年度用于
抵押、质押的资产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十)赠予或受赠资产:单一事项涉及金额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
行为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并由董事局主席或
授权委托人正式签署有关文件后执行。超过
上述决策权限的重大事项应按照《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
序。

     公司对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

延。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

一百一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表决的董事 8 人,同意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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