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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港: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珠海01”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9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 珠海 01”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0)珠德律证字第(072)号

致: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易朝蓬律师、王蛟龙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
定,就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下称“20 珠海
01”)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
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保证已向本
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
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 非经
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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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暨本律师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于2020 年12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珠海01”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述会议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会议投票表决电子邮箱地址、债权登记
日、参会登记时间、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时间、出席会议人
员以及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履行了法定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登
记在册的“20 珠海 01”债券持有人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
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 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1580000 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39.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截至《会议通知》规定的召开时间,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持有的表决权总数未超过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50%,未能满足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召开要求,未形成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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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履行了法定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的资格符合《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未能满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召开要求,未形成有效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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