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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2021-04-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之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2021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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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之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珠海港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珠海港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珠海港股份有限

公司本部、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含 6 家子公司)、珠海港航运

有限公司(含 5 家子公司)、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含 3 家

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含 2 家子公司)、珠

海港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含 2 家子公司)、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

珠海港隆盛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珠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云浮

新港港务有限公司、珠海港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港富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珠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珠海

港(梧州)港务有限公司、广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二十九家公司,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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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

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76.20%;纳入评价

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管理、财务行动方案、投融资和担保管理、子公司管理、合同及

法律事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印章管理、仓储及物流管理、

供应链管理、船舶装卸管理、码头库场管理、风电生产管理、结算管

理、销售管理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融资和担

保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管理、资金运营等流程。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

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局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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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的制定思路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10%≤潜在错报   潜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

≤潜在错报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性水平的 10%


      其中,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被评价对象息税前利润扣除投

资分红后的 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

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

      ①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③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④控制环境无效;

      ⑤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

改正;

      ⑥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

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

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要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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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的强烈迹象:

     ①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②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产生重大影响;

     ③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

陷进行纠正。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10%≤潜    潜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
水平≤潜在错报          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的 10%

     (2)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法规       运营              声誉            安全              环境
认定标准
            严重违规
                        自身原因造成    负面消息在全     造成 10 人以上死   达到重大环
            并被处以
                        非计划停运超   国各地流传,对    亡,或者 50 人以   境事件(Ⅱ
重大缺陷    重罚或承
                        考核指标 50%    企业声誉造成     上 100 人以下重    级)情形之
            担刑事责
                           (含)         重大损害            伤。           一的。
                  任
                        自身原因造成    负面消息在某     造成 3 人以上 10   达到较大环
            违规并被    非计划停运超   区域流传,对企    人以下死亡,或     境事件(Ⅲ
重要缺陷
                 处罚     考核指标      业声誉造成较     者 10 人以上 50    级)情形之
                           20~50%             大损害      人以下重伤。       一的。
一般缺陷    轻微违规    自身原因造成    负面消息在企     造成 3 人以下死    达到一般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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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已整改   非计划停运超   业内部流传,企   亡,或者 10 人以   境事件(Ⅳ
                   考核指标 20%   业的外部声誉        下重伤。        级)情形之
                    以下(含)    没有受较大影                         一的。
                                        响

    同时,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企业重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局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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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珠海港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M1001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珠海港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对珠海港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

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一)查阅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会议资料,抽查公司部分

业务合同、内部审批文件、相关会计凭证等,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制度

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

    (二)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就公司内部

控制情况进行沟通;

    (三)审阅公司出具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M10014 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珠海港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

结构和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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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港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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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邢仁田             张 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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