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2021-04-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之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2021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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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之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珠海港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珠海港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珠海港股份有限
公司本部、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含 6 家子公司)、珠海港航运
有限公司(含 5 家子公司)、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含 3 家
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含 2 家子公司)、珠
海港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含 2 家子公司)、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
珠海港隆盛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珠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云浮
新港港务有限公司、珠海港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港富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珠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珠海
港(梧州)港务有限公司、广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二十九家公司,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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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
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76.20%;纳入评价
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管理、财务行动方案、投融资和担保管理、子公司管理、合同及
法律事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印章管理、仓储及物流管理、
供应链管理、船舶装卸管理、码头库场管理、风电生产管理、结算管
理、销售管理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融资和担
保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管理、资金运营等流程。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
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局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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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的制定思路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10%≤潜在错报 潜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
≤潜在错报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性水平的 10%
其中,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被评价对象息税前利润扣除投
资分红后的 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
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
①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③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④控制环境无效;
⑤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
改正;
⑥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
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
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要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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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的强烈迹象:
①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②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产生重大影响;
③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
陷进行纠正。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10%≤潜 潜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
水平≤潜在错报 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的 10%
(2)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法规 运营 声誉 安全 环境
认定标准
严重违规
自身原因造成 负面消息在全 造成 10 人以上死 达到重大环
并被处以
非计划停运超 国各地流传,对 亡,或者 50 人以 境事件(Ⅱ
重大缺陷 重罚或承
考核指标 50% 企业声誉造成 上 100 人以下重 级)情形之
担刑事责
(含) 重大损害 伤。 一的。
任
自身原因造成 负面消息在某 造成 3 人以上 10 达到较大环
违规并被 非计划停运超 区域流传,对企 人以下死亡,或 境事件(Ⅲ
重要缺陷
处罚 考核指标 业声誉造成较 者 10 人以上 50 级)情形之
20~50% 大损害 人以下重伤。 一的。
一般缺陷 轻微违规 自身原因造成 负面消息在企 造成 3 人以下死 达到一般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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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整改 非计划停运超 业内部流传,企 亡,或者 10 人以 境事件(Ⅳ
考核指标 20% 业的外部声誉 下重伤。 级)情形之
以下(含) 没有受较大影 一的。
响
同时,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企业重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局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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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珠海港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M1001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珠海港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对珠海港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
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一)查阅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会议资料,抽查公司部分
业务合同、内部审批文件、相关会计凭证等,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制度
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
(二)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就公司内部
控制情况进行沟通;
(三)审阅公司出具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M10014 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珠海港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
结构和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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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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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邢仁田 张 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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