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5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3 月 24 日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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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
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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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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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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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
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
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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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局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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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未经董事局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局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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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局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
当说明董事局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局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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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局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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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局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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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局主席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局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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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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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局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局审议;
(二)董事局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局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局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局报
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局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局秘书处负责草拟,董事局秘书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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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局、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经审批后,由董事局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公
司董事局主席并同时通知董事局秘书,董事局主席应立即向董事局报告并
督促董事局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
在获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向董事局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
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局秘书,并经董事局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局秘书和董事局秘书处。前述报
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局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局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局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局主席
(或董事局主席授权总裁)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局、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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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局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局主席或
董事局秘书,董事局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局秘书处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局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局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局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局秘书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局主席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局秘书
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局秘书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局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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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
事局进行改正,公司董事局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局秘书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局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局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局及时回复深交
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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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局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
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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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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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局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局秘书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局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局秘书处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局秘书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董事局秘书处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局决
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局秘书批准,董
事局秘书处负责提供文件。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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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系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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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七条 董事局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负责组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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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事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
开披露的资料,汇集证券市场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报告董事局,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第五十八条 董事局秘书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
事局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事务,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财
经证券类媒体等来访和咨询,负责统筹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档案的建
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局主席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局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
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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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局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二)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应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及时
向董事局秘书报告;当董事局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有关
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且对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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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局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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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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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局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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