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5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3 月 24 日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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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内部控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管理职责和保密
责任,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公司
董事局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局主席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局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报送和管
理事宜。董事局主席与董事局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参股
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局秘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未经董事局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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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局主席
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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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局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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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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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
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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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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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
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
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表》(见附件 2),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
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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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
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
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
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责任及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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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
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
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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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局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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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 所在单
身份证 股东代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公
息知情 位/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码 码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开时间
人姓名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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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
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
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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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珠海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表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控股、参股子公司可不填):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方 参与机构和人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式 员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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