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3-033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
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具体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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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变更部分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
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
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
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
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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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
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
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
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
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
整。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
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
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
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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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
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
上述规定。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
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
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
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局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
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充分了解和讨论,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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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
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
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
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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